-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4-00167
- 备注/文号:南农〔2024〕18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3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理念新、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目标,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现就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3年及以前评定的县级及以上家庭农场优质(示范)场、农民合作社优质(示范)社,优先补助2023年度被评为省级家庭农场优质场或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的经营主体;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的农民合作社。监测不合格的各级优质(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质(示范)社不得申报,已获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实施内容
(一)家庭农场发展项目:支持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培优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提升规模化、数字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注册农产品商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创建活动;建设农产品电商平台;参加相关农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培训;参加农产品市场营销对接活动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农产品加工设施、电商平台等建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试验推广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品牌创建;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与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源头赋码、贴码销售、一品一码;组织或参加培训等。
三、资金的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家庭农场发展项目:每家补助10万元,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优先支持从事粮油生产、种业或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的家庭农场。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承担项目的国家级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设区市级和县级农民合作社每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项目: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每个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
(一)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填报《2024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1)或《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附件2),对申报项目实施条件、规模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加盖政府公章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要提供营业执照、开户行复印件,家庭农场情况简介,土地流转相关证明,管理制度及生产经营记录,一品一码赋码情况,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佐证材料。
(三)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经社员签名同意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2022年至2023年财务记账及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证明,2023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3-5)份;对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佐证材料等。
五、其他要求
(一)家庭农场、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必须为本年度项目,要在2024年9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建设任务。由有关乡镇(街道)按要求组织实地验收,加强项目跟踪,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务必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将验收材料(包含验收表(附件3)、验收照片、项目施工合同、购置合同等)上报市农经发展中心。
(二)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申报,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于2024年7月30日前报送市农经发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电子邮箱:nanjgz@163.com,家庭农场发展项目联系人:小戴,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联系人:小高,联系电话:0595-86382858。
附件:1.2024年家庭农场发展项目申报书
2.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
3.南安市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验收表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