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4-00152
- 备注/文号:南农〔2024〕17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水稻生产补助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农〔2024〕112号)中第四条土地流转规模种植水稻补助实施细则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种植补助实施细则,具体条款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一、补助对象
(一)对当年流转30亩以上(含)规模经营种植水稻、旱稻的且签订3年以上(含)规范流转合同的,流转合同和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补助100元/亩。给予原土地承包户一次性补助100元/亩;由村集体组织流转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 200 元/亩。
(二)对当年形成连片流转50亩以上(含)或新一年在原流转土地周边新增连片流转20亩以上(含)规模经营种植水稻、旱稻以外的粮油和蔬菜且签订3年以上(含)规范流转合同的,给予原土地承包户和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一次性分别补助100元/亩;由村集体组织流转的,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 200 元/亩。
土地流转合同期内相同地块不重复补助。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填写《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表》(附件1)、《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农户情况表》(附件2)和《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村集体财政奖励申报表》(附件3)(一式四份),申报材料必须准确、完整,将作为验收的依据。村主任、经办人员、驻村领导、乡镇(街道)验收组成员、分管领导要签字确认。
(二)村一级应将申报材料(附件1、2、3)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方可上报(要提供公示照片,远、近照各一张)。
(三)上报时,必须提供申报材料(附件1、2、3)、公示证明(附件4)、种植作物的全景影像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拷贝U盘或发送到邮箱nanjgz@163.com,其中《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农户情况表》(附件2)应提供excel电子文本。同时,必须提供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流转合同原件,没有合同不予申报。
(四)乡镇、村两级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和相关材料的备案、存档,没有备案存档的,取消奖补资格。
(五)流转经营种植水稻、旱稻的,第二年申请补助资金时,仍不得改变种植用途。农业经营主体(种植户)需填报《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核实表》(附件5),由流转所在村、镇核实验收后,报市级审核。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应于2024年7月10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科(联系人:林剑英,联系电话:86388363),逾期不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视同放弃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内容
1.土地流转政策落实情况。
2.土地流转工作宣传情况。
3.土地流转服务规范情况。
4.土地流转档案管理情况。
5.符合土地流转奖补对象及流转现场的核实。
(二)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主要采取核查文件、会议记录、相关资料以及电话抽查、实地查看等方式。
1.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考核。听取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工作汇报,检查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建立情况,查看职责、人员到位、档案管理等情况。
2.土地流转实绩考核
(1)规模经营种植户:主要验收申报土地流转面积、流转方式、期限、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情况、耕地用途情况等(改变耕地用途的或抛荒撂荒的不予补贴)。
(2)原土地承包户:主要验收流出面积、查看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性,对流出户的奖补资金将通过开通的“一卡通”给予发放。
(3)奖补面积实地核实面积为准;虚报面积达到10%以上或重复申报的取消奖补资格。
3.检查验收时间和步骤
(1)农户核实阶段(2024年7月20日至8月10日)
根据《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农户情况表》(附件2),电话随机抽查农户,核实流转情况。抽查情况与申报不符达10%以上(含10%)的取消奖补资格;不符率在10%以下的,规模经营种植户奖补资金按10%比例核减,拨打农户联系电话为空号、停机或农户表示没有流转土地的,直接扣减该农户的奖补资金。
(2)流转现场核实阶段(2024年8月11日至8月31日)验收小组对通过申报材料规范性审核和农户电话核实的申请项目进行流转现场核实,并对各乡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4.人员安排
验收组由市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分组情况和具体验收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表
2.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农户情况表
3.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村集体奖励申报表
4.公示证明
5.南安市土地(耕地)流转财政奖补申请核实表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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