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2-00134
    • 备注/文号:南农〔2022〕16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9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渔业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2-06-09 17:26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局属有关科室:

      6月6日,漳州市开发区报告一起本土新冠病毒疫情,病例轨迹活动场所较多,疫情涉及海水产品及相关作业人员,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复杂。为进一步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现就加强近期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上境外疫情防控

      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沿海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海域岸线周边与海上作业接触人员管控,充分发挥渔区乡镇、村居的力量,加强对渔业生产单位尤其是外来渔业务工人员管理。要做好渔港码头等渔船渔民集中场所的疫情防控,督促渔船船东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要求,及时掌握船员健康信息。督促指导渔业企业和渔船疫情防控方案制定到位、防疫物资配备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渔民的宣传力度,督促落实疫苗“应种尽种”,加强核酸检测,渔船要配齐配足防疫物资,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引导鼓励渔民疫情期间不出海生产,严禁疫情通过海上传播输入。

      2.抓好渔船疫情防控。要严格落实出入港报告等制度,出海作业人员有调整的,必须重新报备。船上人员健康情况有异常或密切接触国内有疫情地区、境外船舶或人员的,渔船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同时,严禁雇佣境外船员上船作业,严禁越界航行作业或停泊境外港口,严禁海上过泊或转渡人员,严禁搭载未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严禁海上与外籍船舶、有疫情地区船舶靠泊等行为。

      3.落实常态化核酸检测。沿海乡镇要加强渔船从业人员的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在“5天1检”检测频次的基础上立即加密实行1天1检(6月7日至15日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建立渔船从业人员工作台账,逐一建档,确保不漏一人。

      4.加大海上境外疫情防控执法力度。执法机构要加强与海上入境管控工作专班联系,海上执法过程中,坚持“非必要不登检”,发现中高风险地区入南渔船,以驱离为主,不听劝肆意进入南安海域的,一律查扣,并及时向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报告;发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人员、中高风险地区船员、渔船与中高风险地区船舶及台湾船舶进行交易渔获物等情形时,应立即控制渔船和人员,向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报告。发现利用渔船涉嫌走私油、走私烟、走私冻品等海上非法交易行为,应及时通报海警部门,全面做好通过海上渔船疫情输入管控工作。

      二、加强水产品疫情防控

      各单位要督促指导负主体责任的各涉海涉渔生产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第一时间制定疫情防控预案,明确应急流程、工作专班、具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确保复工生产不发生疫情传播。做好各类生产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食堂、室内活动场所、垃圾点等场所的消毒处理,落实设置测温点等防控措施,自行采购储备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同时,抓好复工后防控,加强生产人员健康管理,调整优化工作方式。养殖企业出现疑似病例的,养殖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和就诊等工作,对养殖企业进行消杀,严禁人员、养殖产品流通。

      三、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

      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督促作业渔船24小时开启北斗示位仪等安全应急救助终端,督促点验中心工作人员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点验制度,要精准掌握辖区渔船动态,切实做好渔船异常情况的核实排查、提醒干预、应急处置等工作,突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重点区域人工干预提醒,坚决防止特殊时段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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