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0-00287
    • 备注/文号:南农函〔2020〕163号
    • 发布机构: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1
    关于南安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035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10-21 18:44

    刘泉发代表: 

      您提出的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第0356号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其中农业排灌用电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同时明确农业生产用电和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分别计费,实际执行中农业排灌用电与其他农业生产用电也是分表计量分别计费。 

      我省现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电价标准分0.6206/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0.6006/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其中农业排灌用电分为0.2477/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0.2277/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工商业用电分为单一制和两部制两种,单一制电价分为0.5959/千瓦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0.5759/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0.5559/千瓦时(电压等级11-35千伏);两部制电价分为0.5802/千瓦时(电压等级10千伏)、0.5602/千瓦时(电压等级35千伏)、0.5402/千瓦时(电压等级110千伏)、0.5202/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存在高于工商业用电现象。 

      我省现有政策性用电优惠政策只出台农民创业园主导产业和设施农业经营主体享受用电优惠政策,农业用电优惠政策少。在农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农业设施不断完善,农业企业的用电需求不断增大,造成用电成本成为制约农业企业提升现代化设施水平的主要问题。在上级下基层调研时,我局已多次向省、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关于要求降低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建议,但因用电优惠政策涉及发改、供电企业等多个部门,至今上级尚未明确回复。 

      今后,我局将联合发改等相关部门继续积极向上级反映农业生产用电存在的问题,同时将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出台农业生产用电补助政策,加大农业发展扶持力度。 

        

      分管领导:陈世典 

      经办人员:吴昭环 

      联系电话:15059815755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10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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