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0-00156
    • 备注/文号:南农函〔2020〕7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01
    关于南安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0-06-01 15:31

    黄婉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以实际拥有耕地面积确认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的建议》已收悉,首先十分感谢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提案的建议非常重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的文件规定,被征地保障范围: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被征地农户被征面积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的,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的,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并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二、把握好被征地对象的审核、确认。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海)农民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7272号)的文件规定,被征地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耕地被征收的有关资料,以户为单位,到村(居)委会填写《南安市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申报表》。1.被征收耕地累计达到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或剩余耕地面积人均少于0.1亩;2.耕地被征收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3.耕地被征收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4.按照规定时间交付所被征收的土地。同时,明确了村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对户籍及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对被征地农户相关被征地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三、做好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工作。我局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都是严格按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海)农民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7272号)的文件要求执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关于你建议以本次土地确权数据为依据,对未被纳入保障的这部分农民以拥有耕地面积确认人均耕地面积,享受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的文件规定,明确要求是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因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亩无法确认农户的耕地是否被依法征收,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尚未纳入保障对象的,由村镇根据文件规定,按申报审核流程报送。今后,我局将从保权益、利稳定、促发展的大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分管领导:陈世典 

      经办人员:林剑英 何静云 

      联系电话:86382858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06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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