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4-00215
- 备注/文号:南民事〔2024〕4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9
各乡镇(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南安市社会福利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5号)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文件精神,现下拨2024年12月份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资金77.7184万元,并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792元,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2213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参照孤弃儿童保障方式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二、发放形式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其他事项
(一)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将新增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经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已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附件:南安市2024年12月份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表
南安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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