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2-00104
    • 备注/文号:南民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9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7-01 17:57

    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民政办,有关单位: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2〕5号)精神,结合全省2022年4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960元/月),为切实加强和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4月起,我市继续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二、2022年4月起,我市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755元,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70元。

      集中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为全护理每人每月147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735元,全自理每人每月294元;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全护理每人每月98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49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196元。

      三、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新确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艾滋病患者、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定城乡低保对象并实施补差,相应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南安市民政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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