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2-00054
    • 备注/文号:南民救助〔2022〕2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0
    南安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22年5月份城乡居民、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通知
    时间:2022-05-13 10:30

    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市康复院、麻风村、福利中心: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调整泉州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0〕11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1998〕综323号)精神,现将2022年5月份城乡居民、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10415006元拨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75元,实行差额补助。2022年1月起,各乡镇(街道)不再负担低保资金。

      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护理(一档)、半护理(二档)、全自理(三档),分散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688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430元,全自理对象每人每月172元,集中特困人员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826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516元,全自理对象每人每月206元。

      三、城乡居民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基本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含市直有关单位),由银行直接发放到低保户和特困人员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四、市康复院和麻风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由有关单位负责发放。2020年4月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有关乡镇(街道)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

      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六、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低保对象的保障金,应将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七、从2018年10月起,实行按月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各乡镇(街道)、雪峰开发区和有关单位要在每月底前完成报送次月新增、注销、调整人员花名册。

      发放后,请及时将发放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送市民政局财务室办理核销手续。

      附件:1.2022年5月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表

      2.2022年5月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表

      3.2022年5月份城市二、三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配表

      4.2022年5月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分配表

      5.2022年5月份下拨城乡低保金和救助供养金汇总表

      

     

    南安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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