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9-0101-2020-00047
- 备注/文号:南民事〔2020〕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03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
为推动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泉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民福〔2020〕3号)精神,自2020年1月份起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2.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3.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失联、失踪的;
4.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的;
6.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7.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我市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社会化发放办法给予发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省财政比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测算方法,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前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要及时退出。
目前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儿童为900元/人月,机构集中供养儿童为1500元/人月。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同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证明材料。
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应于1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应及时将补充材料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备案。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协助提供证实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市民政局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精准识别,把好关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查验审核时要做到精准识别,注意把好以下关口:1.材料要齐全,符合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失踪或失联等情形的,须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儿童、儿童生父母或监护人相关材料要完整(证明材料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份,原件审核后退回),材料不完整的一律不予受理。2.信息要准确,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时(须双面打印),儿童个人信息、儿童父母信息、履行监护责任人员信息要仔细核对,保障金额要认真核算,确保无误,并在《申请表》查验意见栏内签名,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公章。3.录入要及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要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的同时,及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随时进行动态跟踪调整系统数据,确保实际保障人数与系统数据一致。
(二)动态调整,及时增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要及时跟进,在儿童满18周岁前1个月向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报备,及时调整终止。终止保障时可根据儿童家庭实际情况设置3个月过渡期,从第4个月起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参照孤弃儿童保障方式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申请人需提供儿童就读学校在学证明,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备案。有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申报程序受理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确认,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三)部门联动,通力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加强同法院、检察院、发改、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医保、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协调沟通,强化信息共享,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共同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于2020年3月15日前把本辖区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报送至南安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话:86380133,电子邮箱:mz86380133@163.com。
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南安市 (乡镇、街道、开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汇总表》
南安市民政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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