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年12月28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南安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南安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lyj/zfxxgkz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编制的《南安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林业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查阅。

      (二)公开渠道

      1、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2、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场所。

      市档案馆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市图书馆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3、通过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

      4、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刊、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南安市林业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安市林业局办公楼(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1号市政府大院内)三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每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春季)或15:00~18:00(夏秋季)

      联系电话:0595-86373907传真号码:0595-86373900

      邮政编码:362300

      (二)申请的步骤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南安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 网上申请。申请人在本机关的网站(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lyj/zfxxgkzn/)上申请,并递交电子版《南安市林业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行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的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首先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组投诉。监督电话:0595-8638265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