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2-0101-2024-00003
- 备注/文号:南林〔2024〕3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的意见”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授权市林业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安市林业局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南安市水利局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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