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南安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an.gov.cn)上查阅本《指南》。
南安市科学技术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南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南安市科学技术局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国家、省、市科技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全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科技工程建设规划;
4.年度科技统计数据信息;
5.本部门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6.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行政处罚、确认、监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处罚、确认、监督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审核审批和实施情况;
10.科技奖励、科技扶贫、科普工作、科技宣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市科技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科技工作动态;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anan.gov.cn。
2.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主动、及时、完整地向南安市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公众查阅、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南安市档案馆
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档案综合楼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381402
南安市图书馆
地址:南安市区柳新路12号南安市图书馆2楼查阅室
联系电话:0595-86265198
3.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或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 登入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 在南安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媒体中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机构
南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595—86318989
咨询电话:0595—86310689
电子邮箱:naskjj@126.com
通信地址:南安市成功科技项目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大楼
邮政编码:362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南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受理机构将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确认申请之日,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