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9-0101-2024-00152
    • 备注/文号:南交运〔2024〕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9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5:10

    局属各单位(科室),各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监管工作,纠正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的不良行为、规范维修企业二级维护经营,预防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发生,提升道路运输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车辆维护制度,购买、使用、伪造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维修企业未严格执行二级维护作业操作规程,二级维护走过场甚至只收费不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 8 月 15 日)各企业要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抓紧开展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自查自纠工作,对近4个月未进行过二级维护的车辆应尽快安排开展一次二级维护。  

      (二)组织检查阶段(8 月 16 日至 9 月 15 日)。专项整治期间,市运输中心、执法大队要对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开展二级维护业务的维修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一是督促各道路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规定,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计划落实二级维护工作;二是督促有开展二级维护业务的维修企业严格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及《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JT/T816)等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对承修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严禁维修企业倒卖或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检查中发现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及维修企业存在倒卖或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运输企业使用虚假或非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违规经营行为,交通执法大队要依照相关规定查处。 

      (三)巩固总结阶段(9月 16 日至9月 30 日)市运输中心、执法大队及时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具体措施,固化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二级维护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牢固树立保障车辆技术就是保障安全的观念,自觉从源头抓好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落实落细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及维修企业二级维护作业主体责任。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各运输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型、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制定所属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并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维护情况存入车辆技术档 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各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资质的维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不得漏项、减项,所有营运车辆的维修记录必须同步上传至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严禁弄虚作假,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有关事项告知书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有关事项告知书

    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号),现就二级维护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制定年度二级维护计划),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在当地或异地自主选择承担二级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 

      四、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二级维护情况不列入车辆年审内容,但应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存放在车辆档案中备查。 

      五、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不作为二级维护依据。 

      六、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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