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9-0101-2020-00039
- 备注/文号:南交运〔2020〕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4
各交通运输企业、在建项目建设单位:
现将《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转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关于印发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的通知》(南防控指办〔2020〕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转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关于印发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的通知
(南防控指办〔2020〕54号)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关于印发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的通知》(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印发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的通知
(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4号)
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省直各单位;
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为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促进企业平稳安全生产、有序经营,经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及学校组
2020年2月13日
企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导则
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周密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车间(班组)为单位建立分级负责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培训,落实《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导则》和《工业企业员工健康防护手册》《建筑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服务业从业人员健康防护手册》等要求,加强与所在社区(村居)、主管部门、疾控部门的对接和联系。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并公布值班电话。
二、储备疫情防控物资
企业应配备口罩、消毒液、洗手液、橡胶手套、肥皂、温度计、应急药品等必需的防疫物资,保障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劳动作业基本的防护需求。
三、设置隔离观察场所
有集体宿舍或有条件的企业要配置一定数量的隔离观察室或隔离观察场所。各类工业园区可以统一设置符合要求的隔离观察场所。隔离区应选择远离人群密集区、相对独立,并与周围建筑有一定的距离、处于周围建筑常年风向的下风向位置。
四、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企业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向企业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并就近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延误。就医时,应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企业要坚持“四早”原则,对企业疫情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置,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接到疾控部门对员工为确诊、疑似病例通报后,企业应对患者所在车间(班组或内设部室)、宿舍等办公生活场所进行封闭管理,并在政府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政府疾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清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六、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措施
密切接触者交由社区(村居)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一般接触者实施14天居家医学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由企业负责提供住宿的一般接触者,居家医学自我观察应安排在通风良好的单人间;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向园区或乡镇(街道)报告,由园区或乡镇(街道)协调解决。
七、加强分类管理处置
发生1例病例或5例以下聚集性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属于企业外感染且未发生企业内传播的,实施分区管理,对出入企业的人员进行体温及健康状况检查。
发生2例以上聚集性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属于已发生企业内部传播,应根据判定的传播范围实施局部临时停工,并视疫情发展情况和疾控部门评估情况,必要时全面停工。
八、强化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疫情发生后,企业要及时向员工公布疫情情况及采取的防护措施,防止引起恐慌。要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技能。在疫情期间,应多渠道为员工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保障员工心理健康,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确保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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