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105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州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5-11-14 11:06

      单位名称:泉州宏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霞美镇金河大道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2YAXJ583

      法定代表人:敖华强     身份证号码:35220319********93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对你单位开展废气监督性监测。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线正在生产,喷漆线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对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开展有机废气监督性监测。根据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110504号)结果显示:当事人喷漆废气排放口(DA001)非甲烷总烃浓度平均值为726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 )的6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11月5日现场勘验附图、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厂区位置、周边情况、生产情况及废气监测情况。

      3.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4.2025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

      5.2025年11月9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110504号),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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