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104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4
单位名称:福建省通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宣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4537059X
法定代表人:林佳景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2
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废气执法监测。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监测人员在窑炉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DA004)开展执法监测。根据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110503号)结果显示:你单位DA004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81.6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规定的3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1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及废气监测情况。
3.2025年11月9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110503号)、11月12日你单位签收检测报告的送达回执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
4.2025年11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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