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103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4
单位名称:南安市绿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型林山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23312156
法定代表人:林江雄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5
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开展废气监督性监测。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3条焙烧窑、3条烘干窑正在生产,生产废气配套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人员在上述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根据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5年11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110405号)结果显示:你单位烘干窑烟气中的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53.0mg/m3、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98mg/m3、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为27mg/m3,其中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的30mg/m3的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生产情况以及采样情况。
4、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
5、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委托配合调查情况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确认。
6、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决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颗粒物执行的标准。
7、2025年11月9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110405号)、送达回执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颗粒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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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