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98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3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陈文殊胡子鲶养殖项目)
    时间:2025-11-03 10:10

    陈文殊:

      身份证号码:35021219********72

      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前垵顶里36号

      职务:经营者(负责人)

      经营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梅溪村松仔尾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文殊在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梅溪村松仔尾经营的胡子鲶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养殖情况:胡子鲶鱼塘1个(总面积约7亩),胡子鲶存栏约60000尾。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鱼塘水通过鱼塘排污口排入周边水沟后排入梅溪。执法人员在现场管理陈建南(身份证号码:35058319********15)陪同下于梅溪排污口、鱼塘排污口、鱼塘各采集水样1瓶。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5〕水监034号),鱼塘排污口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6mg/L、氨氮浓度为78.7mg/L、总磷浓度为6.47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100mg/L、氨氮排放浓度限值15mg/L、总磷排放浓度限值0.5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21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样的过程。

      2.2025年10月21日、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0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3.2025年10月21日现场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5年10月21日陈建南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29日陈建南提供的《承包鱼池协议书》1份,2025年10月28日陈文殊提供的《承包鱼池协议书》1份,2025年10月28日陈文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10月28日陈文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信息情况。

      5.2025年10月23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5〕水监034号)原件以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废水检测情况与送达情况。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复印件1份,证明废水排放标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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