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44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4
单位名称:林东明
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宣化村乌门103号
经营者:林东明 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
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对你经营的木雕加工点进行厂界噪声监督性监测。
该木雕加工点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噪声排放限值60dB(A),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0dB(A)。
现场检查时,该木雕加工点正在生产,正在生产的设备:电脑雕刻机3台。主要生产工艺:木材半成品(已锯好的木材)→雕刻→成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木雕加工点西南墙角厂界外1米处开展厂界噪声监测。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5年7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泉南环检〔2025〕声监013号),监测报告单结果显示你经营的木雕加工点西南墙角厂界外1米处厂界夜间噪声实际值为53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夜间噪声50dB(A)的标准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过程及监测采样情况。
2.2025年7月7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采样监测情况。
3.2025年7月7日你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5年7月8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泉南环检〔2025〕声监013号)、《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各1份,证明厂界噪声超标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厂区密闭性、隔音性,确保厂界夜间噪声检测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夜间50dB(A)。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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