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42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8
单位名称:福建南安市顺成农牧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东田镇丰山村西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72Y22L
法定代表人:陈丙坤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8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东田镇山西村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位于东田镇山西村的生猪养殖项目正在养殖,主要养殖设施设备:猪舍2栋、饲料房1幢、饲料破碎机1台,现有生猪存栏约900头。
2025年6月28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下风向1#监控点第2次臭气浓度(无量纲)为72;下风向2#监控点第2次、第3次臭气浓度(无量纲)分别为83、78;下风向3#监控点第2次臭气浓度(无量纲)为76。以上检测结果超过排放限值<=70,结论不达标。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丙坤送达检测报告: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062802。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5年7月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2. 2025年7月4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情况。
3. 2025年7月4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4. 2025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询问的过程。
5. 2025年7月2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科瑞测CY(2025)年第X062802号)、送达回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证明你单位废气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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