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14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7
单位名称:福建省通盛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宣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4537059X
法定代表人:林佳景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2
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佳景陪同下对你单位生产现场、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并调阅相关数据及材料。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窑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系统最后一次校验时间为2024年11月2日,截至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尚未再次做系统校验,已超过3个月,无法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号:HJ 75-2017)》,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 3 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5年2月25日、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并取证的过程。
2. 2025年2月25日、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相关责任人调查询问的过程。
3.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的情况。
4.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窑炉生产车间、污染防治设施布局的情况。
5. 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主体。
6. 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报告表(节选)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 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调阅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泉环保〔2024〕28号)(节选)复印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及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8. 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维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台账(节选)复印件及监测系统工况机数据、执法人员调阅的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各1份,证明你单位窑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维情况。
9. 2025年2月25日第三方运维技术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运维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窑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第三方运维公司的情况。
10. 2025年2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烟气固定污染源CEMS比对监测复印件、执法人员调阅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号:HJ 75-2017)》(节选)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证窑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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