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5-00005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单位名称:泉州优仕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霞美镇埔当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28261195
法定代表人:陈团辉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1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厂界噪声监督性监测。
你单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噪声排放限值65dB(A),夜间噪声排放限值55dB(A)。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仅锻压车间正在生产,正在生产的设备:冲床3台、小冲床4台。主要生产工艺:圆钢→加热→冲压→二次冲压→成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单位锻压车间西侧围墙外1m处开展厂界噪声监测。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5年1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泉南环检〔2025〕声监001号),监测报告单结果显示你单位锻压车间西侧围墙外1m厂界夜间噪声实际值为64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夜间噪声55dB(A)的标准排放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过程及监测采样情况。
2.2024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采样监测情况。
3.2024年12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4.2024年12月31日现场提供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材料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材料复印件(节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及厂界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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