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104
    • 备注/文号:南环保〔2024〕10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9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下达2023-2024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12-10 08:53

    市能源工贸集团、水务集团,中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南安市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专题协调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24〕192号),结合《泉州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泉政办明传〔2023〕54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经局分党组研究同意,对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剩余部分即670.9万元予以收回,并连同2024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829.4万元重新分配下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下达给中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剩余部分670.9万元予以收回(详见附件1、2)。

      二、将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剩余部分670.9万元连同2024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829.4万元(合计1500.3万元),进行调整分配,下达给水务集团,专项用于支持《试点实施方案》工程清单中涉及的溪州村、丰州村、埕边村三个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详见附件1、2)。

      三、请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3〕10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请对照《南安市调整下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国家试点任务)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3),加强资金、项目监管,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增强预算执行力,确保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五、加快推进溪州村、丰州村、埕边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强化项目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管,严把竣工验收,确保按照上级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治理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项目建设完工后,及时将项目档案及资金拨付明细、拨付凭证报我局备案。

      附件:1.南安市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调整表

          2.南安市调整下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表

          3.南安市调整下达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绩效目标表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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