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97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4
单位名称:南安市官桥金豪食品厂(个人独资)
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和铺村池亭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DD6ETQ0J
法定代表人:王火炉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9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厂内空地上有工人正在清洗晾晒蜜饯用垫,清洗废水经地面从厂界凹口处流入东南侧厂界外空地(厂内地面与厂界外空地落差约3米),流水呈浅红棕色。厂区南侧约1千米为九十九溪。执法人员于上述厂界地面凹口处采集水样一份送检。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10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水监068号),你单位厂界地面凹口处外排废水的COD浓度为27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分别为10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4年10月28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6.2024年10月30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68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完善清洗废水收集处理。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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