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94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3
单位名称:福建华立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内厝中国粮食城(华源物流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0874771U
法定代表人:陈连锐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5
2024年10月17日、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废水储存罐底部连接有一阀门,阀门另一端通过一直径为60mm的PVC管道连接至旁边雨水井,现场检查时上述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管道正往雨水井排放微黄色液体。执法人员于上述PVC管道末端(雨水井处)采集水样一份送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陈福生的陪同下做雨水井与厂区外雨水沟连通试验:向雨水井倒入红色墨水并用自来水冲洗,逐一打开沿你单位厂房南侧雨水井,井内和厂区外雨水沟内流水均由微黄色变为红色,流水经下洪溪最终流入大盈溪。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10月2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水监065号),你单位PVC管道末端(雨水井处)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168mg/L、COD浓度为478mg/L、总磷浓度为4.78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二级标准(分别为150mg/L、150mg/L、1.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7日、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10月18日、23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10月17日、18日现场照片、视频各2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10月1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4年10月17日、18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操作工陈少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10月22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65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连接废水储存罐与雨水井的PVC管道。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