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93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3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
    时间:2024-10-24 11:05

      单位名称:福建森源木作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416452B

      法定代表人:苏开展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8

      2024年10月14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涂装车间和木工打磨砂光车间部分门窗未关闭,未按要求密闭作业。

      2.木工打磨砂光车间内对外墙体设置均匀分布排列的直径约10厘米的向外排气孔。

      3.废弃油漆桶堆放不符合规范,停用的水帘机排气口未连接废气处理设施,与外环境连接的管道未封堵。

      4.调漆区未完全密闭,房顶设置一个排气口直接通向外环境。

      5.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标识表述与排污许可证排放口表述不一致,排放口检查口未密闭。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

      2.2024年10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10月14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取证的情况。

      4.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身份信息。

      5.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竣工环保验收(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等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责令停产整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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