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87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3
单位名称:南安市官桥雨勇陶瓷原料加工场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成竹村曾厝4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小波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2
2024年9月2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在你单位厂长林雨勇的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你单位的厂界夜间噪声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9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声监029号),你单位2024年9月2日夜间厂界噪声检测值为54dB(A),超过环评审批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夜间≤50dB(A)。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
2.2024年9月2日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
3.2024年9月2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监测情况。
4.2024年9月5日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声监029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2024年9月2日你单位厂界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及你单位接收情况。
5.2024年9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6.2024年9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情况。
7.2024年9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环评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等材料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加强厂区密闭性、隔音性,确保厂界夜间噪声检测值达到环评审批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夜间50dB(A)。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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