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82
    • 备注/文号:南环保〔2024〕7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6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关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登记报备的通报
    时间:2024-08-28 11:02

    福建省南安市鑫宝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行政主管及第三方运维管理人员的陪同下依法对你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2#干燥塔2023年11月29日9时26分-27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3个污染指标折算公式由“公式3”修改为“公式6”,查阅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无相关台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请你公司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管理,按规定时限如实完成异常数据的标识工作。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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