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81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东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4-08-28 09:30

      单位名称:南安市东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后山头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QGUXX4

      法定代表人:丁建宝     身份证号码:35058319********2X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位于南安市石井镇溪东村均和云谷·泉州南安半导体智能制造科技产业平整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项目北侧的两台开山锯切割产生的废水经地势直接流淌至厂区西侧的一水坑(1号水坑,约7.5立方米),项目东南侧的两台开山锯切割产生的废水经地势直接流淌至开山锯旁的一水坑(2号水坑,约150立方米),执法人员在2号水坑以及1号水坑分别采集水样各1瓶。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水监058号),你单位1号水坑悬浮物浓度为2850mg/L,2号水坑悬浮物浓度为512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8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8月26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4年8月26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6.2024年8月27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58号)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规范建设沉淀池用于收集产生的切割废水,不得利用未做防渗措施的坑塘收集切割废水。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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