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7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7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汉艺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曾庄村前园1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DF8X7A
法定代表人:吴水艺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5
2024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拉锯机3台、线锯2台、红外线切边机3台、自动磨机1台、烘干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大理石荒料-切割-褙网刷胶-切边-磨光-成品。你单位配套有污水储存罐,切割等工序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烘干线配套有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1套,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你单位危险废物仓库未设置在密闭仓库内(没有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贮存仓库地面仅水泥硬化,未做表面防渗处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仓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8月26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8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4年8月26日现场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已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
6.2024年8月26日现场提供的环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保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未规范建设危险废物仓库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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