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78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26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前梧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7573842C
法定代表人:苏淑华 身份证号码:35058219********67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雾干燥塔停产,窑炉正常生产(2条),干燥塔、窑炉尾气治理设施8000型二级水喷淋脱硫除尘装置正在运行。检查发现,8000型二级水喷淋脱硫除尘装置的沉淀池内石灰碱液液位偏高,喷淋水从脱硫塔冲淋下来,部分石灰碱液从沉淀池末端溢流到电房雨水沟,流到厂界雨水沟,并最终流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厂长的陪同下,现场从电房旁雨水沟、厂界雨水沟分别提取水样一份。根据检测报告(泉南环检〔2024〕水监054号),其中电房雨水沟处SS浓度3.48×104mg/L,厂界雨水沟处2.29×103mg/L。厂界雨水沟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 2024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问询调查的情况。
3.2024年8月8日现场照片1组及2024年8月12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水样检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4〕水监054号)一份及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溢流水样污染物浓度值,及送达情况。
5. 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调阅的当事人环境违法次数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近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6. 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环评(节选)复印件、验收(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证明委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2024年8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主体。
8.2024年8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授权人取得当事人的授权,能代表当事人接受询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接收法律文书地址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脱硫设施沉淀池溢流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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