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72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31 15:25

      单位名称: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码头镇丰联村洪山古路口内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5BE7R0U

      法定代表人:汪玲玲  身份证号码:35058319********28

      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包装盒2600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4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承诺“在正式投产前,按照要求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购买新增工业源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616t/a”;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取得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包装盒2600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4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要求你单位应严格履行承诺,投产前应取得相应的排污权指标,NOx指标总量应控制在核定范围内;你单位编制并上传至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的《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包装盒2600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400吨项目(第二阶段竣工)》 显示你单位于2024年3月3日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但你单位未履行承诺,截至2024年7月15日,你单位尚未购入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总经理黄开发现场陪同,并对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包装盒 2600 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 400 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意见(节选)(证明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可发性聚苯乙烯泡沫包装盒 2600 吨、可发性聚丙烯泡沫包装盒 400 吨项目(第二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证明南安市万航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竣工环保自主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于2024年10月30日前按照规定重新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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