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70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8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洪濑绿都养殖场)
    时间:2024-07-19 11:18

      单位名称:南安洪濑绿都养殖场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都心村院后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95B223

      经营者:王子宁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6

      2024年7月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王子宁在养殖场东北方向用水泵抽取养殖废水通过PVC管排放至雨水沟,养殖废水沿着雨水沟流向场区外。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者(负责人)王子宁陪同下于养殖场东北方向PVC管排放口采集水样1瓶。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7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4〕水监052号),你单位养殖场东北方向PVC管排放口的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30mg/L、氨氮浓度为91.4 mg/L、总磷浓度为26.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限值100mg/L、氨氮排放浓度限值15 mg/L、总磷排放浓度限值0.5mg/L,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4〕水监052号)。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样的过程。

      2.2024年7月9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4年7月9日现场照片。

      4.2024年7月9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4年7月15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4〕水监052号)原件以及送达回执1份。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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