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69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0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泉州市特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4-07-11 11:16

      单位名称:福建泉州市特兴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邦吟工业区红坂4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BTTR152N

      法定代表人:黄杰都     身份证号码:35058319********53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拌料机2台、油压拉挤机4台、滚筒拉挤机2台、自动裁切机12台,主要生产工艺:不饱和聚酯树脂、滑石粉→搅拌→加入玻璃纤维→拉挤成型→切割→石材纤维加固条。你单位拉挤成型工序配套有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1套,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你单位搅拌工序未运行,调阅你单位2024年6月27日的监控视频,发现你单位搅拌工序存在生产情况,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厂房内无组织扩散。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7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7月3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7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4年7月3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委托受托人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6.2024年7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及批复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节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搅拌工序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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