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65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24-06-26 08:38

      单位名称:南安市晋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水头镇大盈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0304600E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2

      2024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高速对辊机1台、双轴搅拌机1台、主机1台、全自动光电切条机1条、全自动光电切胚机1台、3米全自动码胚系统1台、隧道焙烧室2座、隧道干燥窑2座;主要生产工艺:石粉废料、建筑渣土→合理掺和配比→陈化处理→搅拌机→双级真空挤砖机(出口模具为可更换类型模具,模具包括实心砖、空心砖模具)→自动切条机→自动切胚机→码胚→隧道干燥室→隧道窑焙烧窑→检验→成品。你单位配套有双碱法脱硫塔1座,干燥窑烟气经干燥窑排出再经过双碱法脱硫塔处理后由约36米高烟囱排放,现场检查时设施正常运行。你单位脱硫工序产生的含水脱硫石膏露天堆放于脱硫循环水池西北侧的空地,未采取防扬散措施,未对堆放的空地进行硬化,未采取防流失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4年6月18日现场照片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5.2024年6月18日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委托受托人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6.2024年6月18日现场提供的环评及其批复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明当事人已办理环保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脱硫石膏未规范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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