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33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安市梅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4-03-29 09:27

      单位名称:南安市梅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东田镇东田村大笑脚

      法定代表人:陈永志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2

      2024年3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地面发现粪渣遗撒,干湿分离车间南侧坡地发现较大量湿粪渣自沉淀池溢出流至坡地低洼处。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3月2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粪渣遗撒、溢出情况。

      3.2024年3月21日现场照片1组,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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