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65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08
单位名称:南安市渝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岭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97204272876
法定代表人:谭忠华 身份证号码:35058219********11
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单位的脱硫塔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根据2022年6月2日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2〕气监07号)显示,二氧化硫折算平均排放浓度为780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标准(150mg/m3)。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采样的过程。
2.2022年5月3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2年5月31日现场照片。
4.2022年5月31日监测报告(南环检〔2022〕气监07号)以及送达回执1份。
5.《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复印件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大气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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