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58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6
单位名称:翔云尖石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9H5J9Q
地址:南安市翔云镇翔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志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态泄流设施未运行。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右拦水坝(翔云金安水电站尾水)下游引水渠生态闸处尚未按规定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所在地疫情管控期间不计入整改期限)完成改正,同时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的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以下要求:(1)保证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使用;(2)规范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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