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57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英都角潭水电站)
    时间:2022-05-30 17:37

      单位名称:英都角潭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24206426M

      地址:南安市英都镇坂头村

      法定代表人:梁加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4月份监控数据“实际缺失小时数”为8,部分历史数据不完整,监控设施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态泄流设施未运行。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态泄流监测断面位置位于该水电站发电尾水上游约50米处,未监测实际下泄水流,未按规定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

      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泄放设施及生态泄流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9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下泄流量数据报表,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所在地疫情管控期间不计入整改期限)完成改正,同时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的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以下要求:(1)保证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使用;(2)规范安装生态流量监控设施;(3)保证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4)真实保存并报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等数据资料;(5)建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等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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