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52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卓文化水电站)
    时间:2022-05-19 15:11

      经营者:卓文化

      身份证号码:35058319********37

      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翔云镇云头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存在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况如下:

      2022年5月12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水电站拦水坝生态闸门未开启,未正常泄放,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建成后不使用。

      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头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2022年5月12日11点20分至12点在线监控系统分钟数据瞬时总流量与实际观察水流量不符,且数据上传频率异常,未按规定真实保存并报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

      2022年5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生态泄流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台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5月12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福建省生态云头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下泄流量数据报表,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履行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所在地疫情管控期间不计入整改期限)完成改正,同时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21〕38号)和《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闽发改商价〔2021〕733号)的规定,进一步整改落实以下要求:(1)保证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正常使用;(2)保证生态流量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运行;(3)真实保存并报送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等数据资料;(4)建立监控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设施运行、维护、连续监测监控数据等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改正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复查,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改正,或规定期限后仍发现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的,我局将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泉州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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