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2-00019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山美水电站)
    时间:2022-02-24 08:25

      

      单位名称:山美水电站 

      地址:南安市九都镇山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004892395425  

      法定代表人:郭明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20221月生态流量泄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数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水电站未执行调水方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考核的除外)。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恢复生态流量考核后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22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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