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0-00057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0〕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省国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6 09:26

      单位名称:福建省国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霞美镇滨江基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34599089

      法定代表人:杨燕萍

      2020年12月28日晚,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采集废水法定排污口水样1份,经采样监测,法定排污口外排废水PH值为2.37,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05mg/L,氨氮浓度为26.8mg/L,总铜浓度为0.346mg/L,总锌排放浓度为31mg/L,其中PH、化学需氧量、总锌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PH值为6-9,化学需氧量浓度≤500mg/L,总锌浓度≤5.0mg/L)。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2020年1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 2020年12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 2020年12月28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 2020年12月28日现场照片。

      5. 2020年12月30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0〕水监229号)。

      6. 2020年12月29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员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环评、验收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南安)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