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0-00056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0〕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1
单位名称:南安文强石材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塔仔山脚朴里东大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5040488H
法人代表:雷文强
2020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厂房内北侧有一条雨水沟穿过围墙连接到围墙外雨水沟,车间生产污水满溢通过车间场地流入该雨水沟,最终流出厂区外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北侧围墙下排水口采集水样1瓶送检。根据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显示:该水样悬浮物浓度为176mg/L,该项监测指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悬浮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最高浓度限值。(悬浮物≤70mg/L)。详见南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0〕水监226号)。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检查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年1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年12月22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4.2020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
5.2020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与你单位的授权情况。
6.2020年12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福建省裕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复印件、验收报告复印件、排污许可手续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0〕水监226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监测结果及你单位接收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南安)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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