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0-00055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0〕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8
单位名称:芳源环保(南安)有限公司
地址:南安市柳城办事处象山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0672524A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福建省生态云南安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显示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2020年12月13日、14日你单位出水水质中总氮日均值分别为15.113mg/L、16.684mg/L,超过总氮限值15mg/L。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12月16日本机关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2.2020年12月17日本机关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2月16日本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环评、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在规定的三十日期限内,以暗查等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南安)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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