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0-00025
- 备注/文号:泉(南)环保责改〔2020〕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4
单位名称:福建省南安市惠庆石材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石井镇苏内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7548147U
法定代表人:杨荣华 身份证号码:350583********4918
2020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单位沉淀池靠苏内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一侧围墙有一缺口,沉淀池内的生产废水通过该缺口流入隔壁云峰石业厂区雨水沟,最终流向苏内水库排洪沟渠。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实际经营者林华生陪同下在沉淀池缺口处采取水样1瓶送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监测报告已于2020年8月4日送达你单位,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沉淀池缺口处采集的水样悬浮物的检测结果为258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悬浮物70mg/L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0年7月3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0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0年7月31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4.2020年7月31日现场照片、摄像材料1份。
5.2020年7月31日现场采取水样监测报告(南环检〔2020〕水监150号)。
6.2020年8月4日现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际经营者黄健康、林华生、杨柯三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环评、验收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国家环保部第28号部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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