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安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本《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南安·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gtzyj/zfxxgkzn/)上查阅有关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5.土地出让公示公告;
6.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办理结果;
8.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和结果信息、重大设计变更、征收土地信息;
9.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规划批后跟踪管理情况等;
10.工作动态;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局网站公开,地址:http://www.nanan.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gtzyj/zfxxgkzn/。同时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宣传屏幕、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要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网上申请)和当面申请及咨询。
咨询电话:0595-86387199
传真号码:86387399
通信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3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投诉(监督电话:0595-86387199,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77号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编:362300)。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