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5-00036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4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南安市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
    时间:2025-01-24 17:38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5(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772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康美镇赤岭村集体土地面积2.5364公顷。其四至:详见《南安市2024-53-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53-01地块批准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53-01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南安市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5(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772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康美镇福铁村集体土地面积3.2115公顷。其四至:详见《南安市2024-53-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53-01地块批准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53-01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南安市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土地征收批准公告

      〔2025(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南安市2024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土地征收(跨省域增减挂钩)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本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1.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772号

      3.批准时间:2024年12月27日

      二、批准征收土地的面积、坐落、四至范围

      征收康美镇康美村集体土地面积0.5051公顷。其四至:详见《南安市2024-53-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批准征收土地用途

      2024-53-01地块批准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实施征地行为的单位

      2024-53-01地块征地实施单位为南安市人民政府。

      五、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禁止事项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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