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4-00421
- 备注/文号:南资源临〔2024〕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8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南安市外二环路南段延伸段道路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工棚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临时用地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溪美街道湖美社区的集体土地,面积合计0.4384公顷,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南安市外二环路南段延伸段道路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工棚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工棚,使用期限至2026年11月。
二、根据《南安市外二环路南段延伸段道路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工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投资规模为24.02万元,你单位必须按规定开设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监管账户),足额缴存到位,并与我局、监管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三、根据《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规定,该用地仅作为南安市外二环路南段延伸段道路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工棚使用,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从事采矿、取土等违法行为,注意保护生态环境,落实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擅自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没收全部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根据你单位与我局签订的《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安市外二环路南段延伸段道路工程(一期)项目临时工棚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2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逾期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复垦整治不合格,我局将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你单位缴交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提取用于组织复垦。
五、临时用地应采取设置拦挡措施、排水措施和临时苫盖等水土保持措施,临时使用过程中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若涉及生态环境、林业、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应严格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使用土地。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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