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0-00215
- 备注/文号:〔2020〕第025、026、02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6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025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省新镇垵后村集体土地面积4.3258公顷,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39-04地块勘测定界图。各种地类:水田3.3995公顷、旱地0.0123公顷、果园0.1962公顷、有林地0.1025公顷、灌木林地0.259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8公顷、未利用地0.2333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1.果树:无;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183人。
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 水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212.1288万元人民币;
2、旱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0.7675万元人民币;
3、园地每公顷37.44万元人民币,金额7.3457万元人民币;
4、林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金额9.038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金额2.5110万元人民币;
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金额0.2177万元人民币;
7、未利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金额2.3293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234.338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四、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金额10.2354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83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20年11月5日前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省新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洪志华 联系电话:86256088。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如无意见,我局将依法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20(年)]第025号
2020年09月0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批准征收省新镇垵后村集体土地4.32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省新镇垵后村,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39-04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垵后村4.3258公顷,其中耕地3.4118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 耕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
2、园地每公顷37.44万元人民币;
3、林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
4、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
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
6、未利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83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省新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026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石井镇苏内村集体土地面积4.6602公顷,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39-02、03地块勘测定界图。各种地类:水田0.4043公顷、果园0.2697公顷、有林地0.4523公顷、其他农用地2.31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454公顷、未利用地0.8734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1.果树:无;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32人。
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 水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25.2283万元人民币;
2、园地每公顷37.44万元人民币,金额10.0976万元人民币;
3、有林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金额11.2894万元人民币;
4、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金额57.7849万元人民币;
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金额3.4485万元人民币;
6、未利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金额8.7200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116.5687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四、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金额1.2129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32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20年11月5日前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王晓峰 联系电话:86089765。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如无意见,我局将依法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20(年)]第026号
2020年09月0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批准征收石井镇苏内村集体土地4.660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02、03地块均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石井镇苏内村,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39-02、03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苏内村4.6602公顷,其中耕地0.404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 耕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
2、园地每公顷37.44万元人民币;
3、有林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
4、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
5、城镇村及工矿用每公顷地9.9840万元人民币;
6、未利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32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027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溪美街道贵峰村集体土地面积2.1374公顷,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39-05、06地块勘测定界图。各种地类:有林地0.5668公顷、其他林地0.439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4公顷、未利用地1.0561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1.果树:无;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无。
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133.3738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133.3738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四、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无涉及青苗补偿。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无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20年11月5日前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溪美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林传旭 联系电话:86393360。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如无意见,我局将依法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20(年)]第027号
2020年09月0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批准征收溪美街道贵峰村集体土地2.137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05、06地块均为工矿仓储用地—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溪美街道贵峰村,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39-05、06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贵峰村2.1374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无涉及青苗补偿。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无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三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97号)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溪美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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