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5-0101-2020-00214
    • 备注/文号:〔2020〕第05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6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056号)
    时间:2020-10-27 09:43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第056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13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征收石井镇院前村集体土地面积10.4477公顷,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23-01地块勘测定界图。各种地类:水田0.1223公顷、旱地0.1289公顷、水浇地6.9047公顷、其他农用地1.47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96公顷、未利用土地1.5409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1.果树:无;

      2.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3.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125人。

      三、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1. 水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7.6315万元人民币;

      2、旱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8.0434万元人民币;

      3、水浇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金额430.8533万元人民币;

      4、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金额36.7236万元人民币;

      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金额2.7915万元人民币;

      6、未利用土地每公顷9.9840万元人民币,金额15.3844万元人民币。

      合计数额501.4277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征收村集体及土地承包经营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四、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金额21.4677万元人民币,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25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20年11月5日前以村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王晓峰 联系电话:86089765。

      七、本方案公告期满后,如无意见,我局将依法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2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 2020(年)]第056号

      2020年09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137号)批准征收石井镇院前村集体土地10.447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2条的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名称:南安市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用途: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石井镇院前村,其四至:略,详见南安市2019-23-01地块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院前村10.4477公顷,其中耕地7.155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1. 耕地每公顷62.40万元人民币;

      2、其他农用地每公顷24.96万元人民币;

      3、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9840万元人民币;

      4、未利用土地9.9840万元人民币。

      (二)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每公顷3.0万元人民币。

      (三)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实际情况估值补偿。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需要安置农业人口125人,按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安置。

      六、有关合法权益人对本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9年度第二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0〕 137号)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六十天内。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石井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凡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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